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

阅读:522019-06-12

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、准确和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

  特别提示:

 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之控股子公司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“江苏信托”、“受托人”或“申请人”)根据单一资金信托(以下简称“单一信托”)项下委托人的指令,就该单一信托项下“14中城建PPN004”债券违约事项,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被申请人为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中城建”、“被申请人”或“发行人”)。

  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,系江苏信托依据该单一信托委托人的指令作为申请人申请的仲裁。本次仲裁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单一通道事务管理类项目,非主动管理类业务。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,江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,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自担。本次仲裁裁决中所涉全部权益实际归委托人所有,而非归江苏信托所有,故仲裁的债权实现费用亦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担,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仲裁风险,故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。

  一、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

  江苏信托根据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的指令,就该单一信托项下“14中城建PPN004”债券违约事项,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仲裁请求如下:

  1、申请裁决确认江苏信托与中城建就“14中城建PPN004”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达成的交易合同关系已于2018年4月17日解除;

  2、申请裁决中城建向江苏信托支付“14中城建PPN004”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金人民币60000万元及第三、四、五期利息人民币10260万元(利息以60000万元为基数,按照5.70%的票面利率计算);

  3、申请裁决中城建向江苏信托支付“14中城建PPN004”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金人民币60000万元的利息(自2018年4月17日交易合同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,按照5.70%的票面利率计算);

  4、申请裁决中城建对延期支付的“14中城建PPN004”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第三期利息,自2017年11月27日起按照日利率0.21%。计算向江苏信托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(截至2018年4月30日暂计为人民币110.6028万元);

  5、申请裁决由中城建承担本案仲裁费、财产保全费;

  6、申请裁决中城建承担江苏信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、公证费等各项费用。

  上述内容具体可见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刊登在《中国证券报》、《深圳证券报》、《证券时报》和巨潮资讯网(www.cninfo.com.cn)上的《子公司仲裁事项公告》(公告编号:2019-002)。

  二、仲裁的进展情况

  2019年5月8日,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《裁决书》,仲裁庭裁决如下:

  1、确认江苏信托与中城建之间在就“14中城建PPN004”签订的《定向发行协议》项下的合同关系于2018年4月17日解除。

  2、中城建应向江苏信托支付“14中城建PPN004”本金人民币60,000万元及第三期债务利息人民币3,420万元(利息以60,000万元为基数,按照5.70%的票面利率计算)。

  3、中城建应向江苏信托支付“14中城建PPN004”延期还本违约金,以债券本金人民币60,000万元为基数,自《定向发行协议》解除之日2018年4月17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,按照日利率0.21%。计算。

  4、中城建应向江苏信托支付“14中城建PPN004”延期付息违约金,以第三期债务利息人民币3,420万元为基数,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完毕之日,按照日利率0.21%。计算。

  5、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4,534,527元,全部由中城建承担。

  6、中城建应向江苏信托支付江苏信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公证费人民币1,000元。

  三、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、仲裁事项

  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、仲裁事项。

  四、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

  本次仲裁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单一通道事务管理类项目,非主动管理类业务,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,江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,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自担。本次仲裁裁决中所涉全部权益实际归委托人所有,而非归江苏信托所有,故仲裁的债权实现费用亦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担,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仲裁风险,故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。

  特此公告。

 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

  董事会

  2019年5月1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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